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2:1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4〕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包头网铁稀土公司石灰石矿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包头网铁稀土公司石灰石矿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4〕44号
乌海市、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原乌海市税务局乌税政一字145号、包头市税务局一字26号请示收悉。关于包头钢铁稀土公司所属乌海卡布其石灰石矿增值税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鉴于乌海卡布其石灰石矿是包钢内部二级生产单位、不对外营业、不独立核算,所开采矿产品用于包钢连续生产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该企业财务核算和便于征收管理,我们意见,乌海卡布其石灰石矿开采的用于包钢连续生产的矿产品,应由包头钢铁稀土公司汇总包头市国家税务局交纳增值税。
关于乌海卡布其石灰石矿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资源税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其开采矿产品,应在开采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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