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随身学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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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期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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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员
刘美,现任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副组长,潍坊市百姓宣讲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原载:山东税务
策划:李刚 巩晓涵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
播音员:刘美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李晓明
编审: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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