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1:00:0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2〕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2〕2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国税函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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