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4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86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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