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8:40

天津市物价局 津价费[2009]14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津价费14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津价费14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日
天津市国税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1607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
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90元。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相关部门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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