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8: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595号 自治区国税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595号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销售分公司和静中心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5〕109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0号)文件精神,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 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该加油站整车批量销售成品油时应通过税控加油机。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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