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8: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17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新疆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新疆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172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局:
你局《关于新疆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巴 国税发〔2007〕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新疆昆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橡胶厂受托加工的轮胎,按其原来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要求你局加强对轮胎行业关联各方的管理,监督委托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全,受托方是否按照独立的原则收取加工费,防止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对受托加工的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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