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8: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2011〕27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内财税〔2011〕274号
各盟审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为加强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战略资源安全,维护我区资源利益,自2011年4月1曰起,对全区稀土矿原矿,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以及其他稀土矿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为6 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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