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60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608号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消费税分析》)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日常消费税监控管理,区局将不定期对收入分析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一、需要逐项分析的消费税收入变动异常原因的品目,指符合《消费税分析》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且本地区上年该品目消费税收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品目。
二、数据来源:计统部门的快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税收资料调查数据,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外部数据。三、报送时间:当月计统快报报送后2日内,一般为4日前四、报送地址:区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收入分析\消费税分析XX年XX月”目录下。五、报告格式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7年4月消费税收入简报 一、本月消费税收入完成情况。 … 二、变动异常品目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一)消费数收入增长低于5%的品目。 1、… 2、… (二)消费税收入增长超过25%的品目。 1、… 2… 注:半年收入分析报告和年度收人分析告,结构同上其他按总局《消费税分析》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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