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 新国税办〔2006〕43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434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6〕29号)收悉,经研究对新疆环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洁汽油,应按“成品油”税目“汽油”子目征收消费税;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相关规定的外购原材料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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