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6:5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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