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6:0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二、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2.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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