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金智库 发表于 2022-12-12 09:41:22

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11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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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 223 条、第 228 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 条至第 83 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根据 1988 年《国际保理公约》和 200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 年 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 “应收账款融资” 和 “保理” 普遍采用 “债权转让” 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 80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1)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 81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2)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6 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 / 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 79 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
《国际保理公约》第 6 条第 1 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
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
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 “贴现率” 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 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 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 20% 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十、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
来源: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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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行业和金融双视角下工程建设全产业链图谱及重点企业梳理
(时间:12月1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讲师A,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工程建设产业链全景梳理:
(一)上游(建材、工程机械等)、中游(中建、中交等建筑企业)、下游(政府、城投、社会组织等)的典型代表企业简析;主要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产业政策、行业风险画像、国资委绩效评价指标等维度分析;
(二)看8大建筑央企历史沿革及新签合同额排名现状,详述公路王、铁路王、电力王的疯狂操作;
(三)国务院等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利好政策会带来哪些合作机会?
二、工程产业下游企业现状分析:
(一)政府平台、城投企业、地产公司作为典型业主的业务类型和现金收付逻辑有哪些?
(二)主要政府平台、城投企业、地产公司名单解析;
三、工程产业中游企业现状分析:
(一)施工企业的F-EPC、EPC-O等业务模式和案例解析
(二)案例解析:以中交为央企典型代表案例解析
(三)案例解析:以湖南建工为国企典型代表
(四)案例解析:以天元建设为民企施工企业典型代表
四、工程产业上游企业现状分析:
(一)建材、工程机械等“量价齐升”背后的逻辑分析
(二)典型企业详解
五、大型央国企建筑企业生存现状、设立保理公司动机分析
(一)大型央国企建筑企业生存现状、设立保理公司动机分析及旗下保理公司开展体系内、外保理业务,对核心企业财务指标有什么影响?
(二)旗下保理公司如何开拓体系外业务?
(三)保理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产品有哪些?
(四)如何为央国企施工企业提供长期限出表服务?
(五)如何解决与银行端资金期限不匹配、价格不匹配问题?
(六)开展应收账款出表的需求出发点是什么?
(七)出表有哪些模式?
(八)应收账款融资涉及的保理、ABS、非标融资等典型案例
六、聚焦“招采平台”
(一)政府平台、大型央国企的招采平台现状分析
(二)“权证类”确真不确权到底能否打动银行为代表的资金方?
七、银行、保理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展业机会
(一)如何参与工程保理ABS、ABN、并表ABN的井喷市场?
(二)2-3年期央企需求如何满足?
(三)资金如何错配?
(四)如何设计优先劣后结构分层?
第二讲、保理+基金+租赁+信托+银行等资方组合实践工程行业典型案例及创新模式实操拆解
(时间:12月16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讲师A,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案例1)结构化创新融资案例
--某保理公司通过正向保理+反向保理介入央企工程局产业链上下游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案例2)基金+保理+租赁案例分析
--国企通过基金、保理、租赁组合方式参与工程领域投资和融资典型案例
三、(案例3)信托公司+供应链案例分析
--某信托公司通过供应链公司、信托开展砂石、建材采购贸易典型案例
四、(案例4)农民工工资保理案例
--某国有保理开展农民工工资保理的模式案例,住建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是什么原理,保理产品如何设计?
五、(案例5)产业金融案例
--瑞茂通、厦门象屿等产业金融生态企业如何通过产业+供应链金融方式介入工程行业?盈利模式深度分析
六、(案例6)担保公司供应链金融参与案例
--担保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商票+银行实务案例解析
七、(案例7)工程机械细分行业供应链金融案例
--某股份制银行在工程机械领域从厂家到终端客户的全程通供应链金融产品案例
八、(案例8)新能源建设产业+保理案例分析
--某电建公司通过新能源公司、引入产业、保理公司方式,和政府合作开展光伏电站产业投资与供应链金融案例解析
第三讲、工程保函的产品类型、行业发展、运用场景和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12月17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讲师B,某银行分行保函业务负责人,工程保函领域专家。带领团队创设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保函、分离式保函、转开保函,以及电子分离式农民工工资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等多个优秀产品,并完成与多个省市、央企业务对接。因此荣获多项创新产品奖。
一、工程保函行业发展现状及行业容量,重温赫德法案
二、工程保函的法律关系和机构分布
(一)工程保函取得法律支持、大范围推广及高速发展阶段的历史实践
(二)工程保函涉及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三)国内担保公司的分布和主营保函业务的银行介绍
三、国内工程担保的行业背景及存在的实际意义
(一)国内工程担保的行业背景
(二)国内工程担保存在的实际意义
四、招标投制度和建筑工程准入制度对建筑工程行业有哪些约定?
五、工程担保的分类、格式、主要方式和运用场景分析
(一)银行保函、商业保函、保险保函、保证金产品区别
(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业主支付保函等产品运用案例
六、工程担保市场的参与机构类型案例分析
--工程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工程反担保、工程维修担保案例分析
七、实操申请人、受益人和反担保人的风险识别,手把手全流程带您操作工程保函业务
八、典型案例分析
(一)云筑网等大型核心企业集采平台运用工程保函的现状和典型案例
(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和工程保函运用案例
(三)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理公司如何进行工程担保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案例分析
第四讲、聚焦建筑工程领域“深水区”重点法律风险及合规风控管理要点
(时间:12月17日下午14:00-17:00 )
· 主讲嘉宾:讲师C,某律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法学学士、金融学硕士。
一、聚焦“深水区”工程项目部
(一)项目部是什么主体?
(二)项目部和项目公司有什么区别?
(三)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必然由公司承担?
(四)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如何认定?
二、梳理项目系EPC总承包混乱关系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如何防范“挂靠”问题企业?
(二)案例分析:重温2016年江西丰城电厂“11.24”坍塌 特别重大事故
(三)案例分析: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湖畔里项目“11.23”坍塌事故
(四)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五)施工企业中标子公司施工等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合同章效应如何?账户能否开立并用于融资结算?
(六)质量监督站的执法权能为银行、保理公司等资金方把控风险提供哪些支持和帮助?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类业务合规及风控要点
(一)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两年来,各地执行效果如何?
(二)为什么各地纷纷强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
(三)包工头是否会消失
(四)建筑企业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五)如何将工程思维引入金融机构的中后台?
四、建工领域合规管理
(一)2018年为何是中国企业合规元年?
(二)建工企业如何进行合规管理?企业负责人合规要求有哪些?
(三)中标企业子公司施工是否属于转包?
(四)各种“章”的效力及管理流程
(五)融资途径合规管理
(六)典型案例分析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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