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2:5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企所[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津地税企所8号
关于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津地税企所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4日
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筹备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对有关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筹备协调委员会捐赠款项予以税前扣除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我市企业向2010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协调筹备委员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规定,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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