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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2:4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7〕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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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