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津地税外[201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地税外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地税外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12日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加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税局要从税收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由税管科牵头,各有关科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税局要以市局下发的我市走出去企业名单为线索,认真摸清辖区内走出去企业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各地税局要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发布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宣传内容包括现行的一些税收政策、在境外适用税收协定的情况、遇到税务纠纷寻求救济的途径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好上门宣传、服务工作,组织走出去企业参加专场的税收政策宣传会等。
三、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一)做好税收协定的解释
各地税局要根据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对把握不准问题及时请示市局。
(二)做好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各地税局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国外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各地税局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
(三)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
各地税局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与协定国或地区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局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做好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1号)有关规定, 对于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各地税局要认真做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宣传及纳税申报辅导工作,避免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性重复征税。
四、服务与管理相结合,规范税收管理
各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以及“走出去”企业中涉及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有境外投资收益的企业和个人敦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各地税局要对市局下发的名单中的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以及境外投资抵免申报进行核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项业务辅导,核查结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