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2:17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税局 津商务资管[2010]20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内部研发中心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税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内部研发中心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内部研发中心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3日
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9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津商务资管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席会议审议,你公司内部研发中心符合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条件,准予通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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