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卷烟批发价格和批发毛利率进行了调整。根据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将新核定的生产环节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详见附件1)。
二、卷烟批发毛利率标准调整为:
(一)不含税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31%调整为34.91%;
(二)其他一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7%调整为31.13%;
(三)二、三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3%调整为27.36%;
(四)四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20%调整为24.53%;
(五)五类卷烟,批发毛利率由15%调整为19.78%。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调整的卷烟其计税价格的核定,仍按照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相应废止(见附件2)。
附件:1.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目录
2.废止或已失效的卷烟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
附件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目录.xls
废止或已失效的卷烟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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