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8〕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函〔1998〕171号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5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自产丙类卷烟,请你们按附件要求进生一次调查,并于10月15日前报区局,以便制定我区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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