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0〕8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87号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办法》第九条适用兴安盟乌兰浩特卷烟厂,由兴安盟国税局负责采集当地生产销售的各类所有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第十条适用呼和浩特卷烟厂,由区局会同呼和浩特市国税局进行采集工作。
二、《办法》第十一条采集点的选择,要求销量大的牌号卷烟在4个以上,其中要有2个三级批发兼零售企业。
三、《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对本地生产而不在本地销售的各牌号卷烟,要将详细情况及时报告区局。’其他盟市在接区局采集工作通知时决定报送时间。
四、《办法》第十六条对要求填报的附表务于次年1月 15日前由盟市局按甲、乙、丙类卷烟分别填写,书面报至局流转税处。附表要严格按说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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