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12-9 17:30:33

热点快答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这些问题给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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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如何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各行业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各区征收标准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计征,征缴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前。

除红框内的既要按床位数又要按职工人数同时征收,其他的列举行业按计费依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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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报表,报表自动展示相应的征收项目、品目、子目,纳税人只需填写应缴费基数即可。
注意:若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月计算,应缴费基数一栏填写的应为计费依据×应缴费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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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成功,但缴费时提示“没有需要缴款的申报数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填报征收品目为“304331300城镇垃圾处理费”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后自动实现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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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城镇垃圾处理费缓缴政策,具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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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11月、12月享受缓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延缓至什么时候缴纳?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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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缓缴优惠?
答:符合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正常办理缴费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对受托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且符合缓缴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辅导代征单位缓缴期间不予代收,无需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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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人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选择不到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种,如何处理?
答:若纳税人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选择不到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种,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增加费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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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缴纳,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因此,若在职职工人数中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则应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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