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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0: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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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