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50: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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