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8:5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1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1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特制定我区《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
二、第1、2位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码“15”,第3、4位“00”。
三、第5、6位为各地市代码,代码对应如下表:
呼和浩特市 01
包头市 02
乌海市 03
赤峰市 04
通辽市 05
鄂尔多斯市 06
呼伦贝尔市 07
巴彦淖尔市 08
乌兰察布市 09
兴安盟 22
锡林郭勒盟 25
阿拉善盟 29
二连浩特市 30
满洲里市 31
四、后四位为自然码,由各地自行编制,但编码在本地区内,号码不得重复。
五、各地自行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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