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8:3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7〕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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