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收[2011]3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3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3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19日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