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8:2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收[2011]3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3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收3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19日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365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今年2月份起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可按其实际入库金额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支付比例暂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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