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507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07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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