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8〕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和辅导。附件《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由FTP/流转税/消费税项下下载。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区局统一印制,各地接到新的申报表后即可使用,旧表使用期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在使用新的申报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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