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7: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3〕2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3〕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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