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6: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63号 自治区国税局对巴州国税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对巴州国税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3号
你局《关于税控企业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109号)收悉。
据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南疆石油分局按专用发票所列收入征收了增值税,2001年11月份该企业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收回,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区局的有关规定,对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如下处理:由南疆石油分局对这三份发票已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查验收回的专用发票是否联次完整、真实;企业提出冲减销项税额的书面申请,附这三份专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南疆石油分局进行核实审批后,将这三份专用发票所计销项税额冲减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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