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资讯】纳税信用等级有大用处!不要与这些福利擦肩而过~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0:11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2020年2月14日
目 录
第一编 抗击疫情税费优惠政策一、鼓励社会捐赠 1.抗击疫情现金和物品的捐赠 2.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个人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4.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的捐赠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捐赠二、支持财政投入 6.支持拨付抗击疫情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支持抗疫物资生产 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9.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四、支持抗疫物资运输 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五、支持抗疫民生需求 11.公共交通运输等服务 12.蔬菜供应服务 13.房产土地使用六、支持个人参加疫情防治 1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15.个人领取的医用防护用品七、支持复工复产 1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17.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湖北省适用政策) 18.受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湖北省适用政策) 19.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在内的科研投入(湖北省适用政策) 20.支持企业稳就业(湖北省适用政策) 21.实施困难性减免(湖北省适用政策) 22.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湖北省适用政策)
第二编:抗击疫情征管纳服措施一、优化征收管理方式 23.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24.延长税款缴纳期限(湖北省适用) 25.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 26.推行容缺办理 27.申报出口退(免)税网上办理 28.放宽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期限 29.拓展自主免税申报 30.保障发票供应 31.简化实名办税验证 32.逾期申报暂不认定非正常户二、便捷纳税服务举措 33.“非接触式”办理办税缴费 34.开辟直通办理 35.加强引导办理和咨询上线服务 36.拓展预约办理 37.确保安全办理 38.发票邮寄免费办理三、权益保障措施 39.严格入户检查 40.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免于行政处罚 41.保障复议权益 42.加强监督评估
备注:根据政策变化,后续会持续更新、补充、完善
说 明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编写10类42个政策要点,供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使用,后续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补充完善。
第一编 抗击疫情税费优惠政策一、鼓励社会捐赠1.抗击疫情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政策要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政策要点:限额扣除文件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18年15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08年160号)政策内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条件: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③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3.个人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政策要点:限额扣除文件依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99号)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适用条件:①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②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③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4.用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的捐赠政策要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文件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6号)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适用条件:①进口物资范围: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②捐赠物资受赠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③免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捐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④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捐赠政策要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政策内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支持财政投入6.支持拨付抗击疫情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文件依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政策内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支持抗疫物资生产7.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政策要点: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内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要点: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9.防控疫情物资进口政策要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文件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6号)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条件:进口物资范围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物资。
四、支持抗疫物资运输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政策要点:免征增值税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内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支持抗疫民生需求11.公共交通运输等服务政策要点:免征增值税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内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2.蔬菜供应服务政策要点:免征相关税费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政策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13.房产土地使用政策要点:免征相关税收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政策内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六、支持个人参加疫情防治1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政策要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15.个人领取的医用防护用品政策要点: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10号)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复工复产1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政策要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文件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0年第8号)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适用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7.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损失扣除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受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定额减免个人所得税额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了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19.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在内的科研投入(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加计扣除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政策内容: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支持企业稳就业(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返还失业保险费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政策内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1.实施困难性减免(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政策内容: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2.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湖北省适用政策)政策要点:合理调整定额文件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政策内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第二编:抗击疫情征管纳服措施
一、优化征收管理方式23.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一步延期。
24.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工作(湖北省适用)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6.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27.申报出口退(免)税网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28.放宽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期限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9.拓展自主免税申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0.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31.简化实名办税验证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32.逾期申报暂不认定非正常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二、便捷纳税服务举措33.“非接触式”办理办税缴费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非接触式”的途径,网上办理办税缴费事宜。
34.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35.加强引导办理和咨询上线服务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力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6.拓展预约办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37.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38.发票邮寄免费办理自2020年2月14日0:00起,至2020年4月30日24:00止,湖北省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hubei.chinatax.gov.cn)办理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征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权益保障措施39.严格入户检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40.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免于行政处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41.保障复议权益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42.加强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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