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4:0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二字〔1993〕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3〕1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财政部财工字第36号《关于实行统一所税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企业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部财工字第521号《关于核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利润分配办法的复函》及财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财字第0312号《关于核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利改税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实行统一所得税率后,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企业就地解交中央金库。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地区公司及直属企业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过程中举办的尚未列入这次企业名单的各类经济实体,其应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也应如数就地解交中央金库。在上述企业名单中,有关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指标,由财政部核定后另行下达执行。”希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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