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43: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发〔1994〕3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发〔1994〕3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搬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精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族贸易旗县的商业,供销社、粮食、医药商业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在农村牧区新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分流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年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X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水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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