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2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哈密地区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哈密地区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12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农机流通企业销售榨油机、面粉机、弹花机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哈地国税法字23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51号)第十六条第九款规定,小型面粉机属农机范围,榨油机、弹花机不属农机范围,应按适用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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