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4〕43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4〕43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暂定为500元/人。个别地区、个别行业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交库级次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有关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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