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45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44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发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9号)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或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货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低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帐处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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