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4〕468号 关于麦芽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麦芽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4〕468号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4〕11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25号)中有关粮食产品的注释,麦芽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注释范围,故不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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