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23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结合我市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试点纳税人应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吨) 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酸牛乳 鲜牛乳 0.938 羊乳粉 鲜羊乳 10 牛乳粉 鲜牛乳 8.5 调制乳 鲜牛乳 0.848 含乳饮料 鲜牛乳 0.25 附件2:天津市植物油及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表(略)
附件3:天津市酒类产品扣除标准表(略)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6月16日
为保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在我市的有效实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文件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天津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予以明确。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3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了全市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个试点行业的企业2011年相关数据,经过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工艺,采取对每一产品类别,依耗用的不同农产品的种类,按照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测算。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我市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并将测算的结果作为全市核定的统一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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