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9: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4〕56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56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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