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8:3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字〔1994〕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内地税三字〔1994〕8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内地税三字59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地凡在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统一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统一由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在呼和浩特汇总缴入自治区金库。各地自治区电力局汇缴税款的企业名单附后。]
二、盟、市以及旗县区一级的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是地方金库,是指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属于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就地上缴地方金库。据了解,目前在自治区暂没有中央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农电趸售企业,所以各地的农电趸售企业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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