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8: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函〔2017〕4号 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7〕4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附表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____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投资企业信息
被投资企业信息
备注
技术成果名称
技术成果类型
技术成果编号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取得股权时间
递延所得
企业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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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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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1.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3.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4.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5.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6.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附件: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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