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8:22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商务资管[2012]12号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天津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天津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12号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天津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1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7日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和《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务资管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席会议审议,你公司符合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条件,准予通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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