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60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