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4〕36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3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830号)转发你们,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同时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74号)要求,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数据审核功能,开展清理边贸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情况于8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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