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6: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49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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