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三字〔199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军区后勤部、司令部、政治部,内蒙古武警部队,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65号《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将税源调查表报送当地方管地方税务机关,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1995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境外企业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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