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录 发表于 2022-11-28 11:50:49

四零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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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天市税稽处【2022】38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23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23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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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 年至 2020 年 2 月,公司将用于急救备用药品及公益讲座药品从药房调拨至各科室时,把药品的进销差价结转在成本中,造成多结转成本 75207.90元,根据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5207.90 元(其中 2019 年 73881.23元,2020年 1326.67 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11281.19 元(其中 2019 年 11082.19元,2020年 199 元)。
2、根据税法规定对 2020 年应确认体检收入 2081500.00 元,公司按财务核算在 2021 年确认,应纳企业所得税 312225 元从 2021 年 6 月 1 日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税款解缴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应加收滞纳金 56824.95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对公司少申报缴纳的 2019 年企业所得税11082.19 元,2020 年企业所得税 199 元责令限期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延期缴纳的应纳企业所得税 312225 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 56824.95 元。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将影响公司利润总额,但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积极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今后公司将强化财税知识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天市税稽处【2022】38 号)。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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