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5 10:34: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354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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