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国税机关对独立核算、所得税就地入中央金库,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应认真组织填报,并于1995年3月1日以前将调查表,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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