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2013]001号 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001号
关于对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津地税滨二稽公字00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2月8日
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滨海新区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税稽处108130065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 稽告10813002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 税稽处1081300653号
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02673741778):
我分局于2013年01月25日至2013年02月01日对你(单位)2008年03月0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承建滨海新区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相关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07年04月你公司与天津德胜颐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汉沽区逸安园景观工程”的施工合同,该工程期间你公司未依法就该工程项目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依据你公司与天津德胜颐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汉沽区逸安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内容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款约1100万元,作为承建方你公司将于2009年01月31日前获取全部工程款。经查实截止2012年11月你公司因该工程共取得劳务款13,895,185元,但你公司未依据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该工程劳务所得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其中11,000,000元工程应税劳务所得应于2009年01月份确认劳务收入,并于2009年02申报纳税;剩余2,895,185元(实际超出合同部分)应税劳务收入应根据“工程造价结算确认书”出具时间,即2009年08月确认收入,并于2009年09月申报纳税),共计少缴各项税、费466009.67元,其中:“建筑业”营业税416,85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179.89元、教育费附加12,505.67元、防洪工程维护费4,168.56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3300元。
3、2009年6、7月期间,你公司为取得“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劳务款,向汉沽殡葬管理所出具了两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号码为00267564、00267516,开票金额共计380万元,落款印章同为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03)2120102,经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依法鉴定两份发票均为假发票。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6号)文件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地地税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分局)补办项目登记手续,依法对该工程建设方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殡葬管理所开具“建安统一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就“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所少申报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416,855.5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179.89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发明电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2,505.67元。
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财预6号的文件《关于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防洪工程维护费4,168.56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一)项、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3300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少申报缴纳的税款按日万分之五加征滞纳金,其中:营业税滞纳金290764.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0353.5元,印花税滞纳金2374.35元。
8、根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的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收12号文件之规定,决定加征该单位教育费附加滞纳金8722.93元,防洪工程维护费滞纳金2907.6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到 开户银行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分局 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02月0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地方税务稽查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滨海新区地税第二分局 稽告 1081300250号
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实你公司(天津市基业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汉沽逸安园景观工程”项目承建期间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出具假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隐瞒工程收入,造成少缴税款449335.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定对你公司少缴纳税款加处2倍罚款共计898670.88元,其中:营业税罚款83371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8359.78元,印花税罚款6600元。
二、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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